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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怎么收_一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房产百科 2024年04月04日 09:44 88 edukeys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小区停车费怎么收_一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小区物业停车收费标准
2.一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3.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问题
4.小区停车费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小区物业停车收费标准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关于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事实上,停车费的收取标准也并不是由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只不过,国家对于停车费的收取标准是有上限的。停车费都是直接交给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物业公司都可以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只不过,现在各小区的停车位可能都难以满足小区业主的实际需求。

一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1、道路停车,一等区每小时收费10元(第一小时后每小时15元),二、三等区分别为6元(第一小时后每小时9元)和2元(第一小时后每小时3元);

2、越野露天停车场,一类区域每小时8元,二类、三类区域分别5元、2元;

3、修建公共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一等区每小时6元,二等区和三等区分别是5元和2元。以15分钟为时间单位,如果少于15分钟,则计为15分钟。

以下情况属于共享车位:

1、根据国家法律或地方政府规定,车位应免费交付给业主的,小区规划中已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修建车库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2、占用业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3、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经考虑了地下车库建筑面积。(4)建地下车库成本在住宅开发成本内的车位。

一、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一枚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二、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问题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停车费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要看具体情况再定,总的来说,收费大概是肯定的,关键是收的钱应该如何处理。

一,先明确小区里面停车用的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

1,如果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

2,有些区域(包括道路和绿化带)如果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这决定权就握在全体业主手里,或者选举产生的小区业委会手里。

二,即使停车用地是全体业主的,业主中,有人有车或多辆,有人根本没有车。

1,不收费是不可能的,这对无车的业主是不公平的;

2,关键是收费标准怎么定?收来的钱,如何处理!

总之,收取的停车费,由全体业主决定其用途,物业服务公司无权私吞!如全体业主约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停车费的,除去委托费用外,所有的停车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物业公司经营有亏损,想用停车费来弥补,那也是物业公司来跟业委会协商,由业委会来决定是否补贴给物业公司。如业委会同意补贴,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向业主公开收支情况,让业主知道这笔停车费究竟用到了什么地方,比如小区日常维护开支,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维护停车秩序的服务增加了人力和设施经费等,如果停车费用途合理,那么业主知道后,交起来也情愿。

扩展资料

1,地下停车场要看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或者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如果属于公摊面积或者人防工程的话,那么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如果不计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具有独立产证的,那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有权收取停车费。

2,不管停车场是属于谁的,物业公司收取一定停车管理费用于停车管理也无可厚非。当然标准要向物价局审核。

3,小区地面停车场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管理费。

4,如果产权是开发商的,开发商有权决定是否收费;物业公司收不收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让开发商建大一点停车场要经过规划部门批准,而且需要开发商同意才行。这可能性很小。

补充: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般情况下,人防工程属于小区业主与国家共同共有。平时归业主,战时归国家。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规划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的区域,业主停车不需要交纳停车费。业主共有区域外停车收费方式: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牋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牋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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