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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怎么卖_房产两人共有,其中一方可以出售吗

房产百科 2024年04月02日 09:39 93 edukeys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怎么卖_房产两人共有,其中一方可以出售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出售需要怎么处理
2.房产两人共有,其中一方可以出售吗
3.夫妻共同房产如何拍卖
4.夫妻共同房产一方不想卖,另一方想卖该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出售需要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房产能卖吗

如果去世的一方还有其他继承人,则需要等遗产分割清楚后才能卖房。去世的一方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他的父母、配偶、子女,一起到当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当双方成为夫妻之后,在婚姻还是得到法律认同的情况下,也就是婚姻关系任然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所拥有的物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在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当是夫妻双方享受共同享有,共同支配,平等处理的权利的,所以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卖出共同购买的房子。

(一)过世一方生前立有遗嘱的,其房产由其配偶继承,则另一方可以将房产过户后到自己名下再行出售。

(二)过世一方生前未立遗嘱的,过世一方的房产份额需要按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过世一方还有子女或父母等继承人,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相应的份额,健在的配偶在此种情况下不可直接出售房产。

二、夫妻一方去世后怎么分房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遗嘱的遵遗嘱(核实遗嘱的有效性),没有遗嘱的情况按照由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房产证上怎么去掉名字

房产证去名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并去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行为。一般而言,最常见的房产证去名主要通过买卖或者赠与两种方式进行。当事人通过买卖或者赠与方式更改房产证名字的可以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等材料,并到税务窗口进行审税,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通过买卖方式过户要比通过赠与方式过户需缴纳更多的税费,但通过赠与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出售房屋时需缴纳房屋总价20%的个人所得税,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房产两人共有,其中一方可以出售吗

离婚后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能不能卖掉

离婚后,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方不能卖掉。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档案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能不能卖掉

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可以。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商量,双方无争议才可以卖掉,在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卖掉,违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与知情权,对方有权利追讨财产损失,买卖不符合法律程式,属于无效。

这是不能的,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字才行的,放心吧!

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是不可以的。

交易时,必须双方到场,签字同意。

即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在交易时,另一方也必须到场,签字同意才行。

离婚后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没还清能过户给一方吗

不能。

需要筹资还清贷款之后,办理完毕房产证,契税证和土地证,才可以办理析产过户给一方。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变更为一方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如双方无特殊约定,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均属於夫妻共同财产。原系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如果双方就此没有约定,离婚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更时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产权归一方所有,则属个人财产。

可以先签书面协议约定房子变更登记在一方名义属个人财产(可公证也可不公证,具体看办理过户时房产局的要求,公证时两人同时去公证处签署协议),根据协议去办理过户手续。 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放弃任何权利,然后持以协议及离婚证办理过户

夫妻共同房产拆迁房,只有房产合同,没有房产证,一方能不能卖掉

通常很难。

若存在转移财产,对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重庆离婚律师王镜杰简要回答如上,更建议委托专业律师针对性处理更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没有过户一方可以卖吗

不可以,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过户。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卖,一方不卖,可以买吗

不可以。

夫妻共同房产,要双方一致同意,并一起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卖。

双方没协商一致,就算单方签名,交易了,以后另一方提出异议,这交易也不能成立的。

夫妻共同房产如何拍卖

房产两人共有,其中一方可以出售。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经另一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产权登记信息的信赖,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保护。

夫妻之间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综上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必须双方都要同意才能处分该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不想卖,另一方想卖该怎么办?

夫妻共同房产能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两个人的房子一个人想卖一个人不想卖怎么才能卖掉?

您好!如果一方想卖、另一方不想卖,大概率情况下,这个房子卖不掉。相应地,题主很难拿回自己的出资。

涉及到题主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办法(结果):

第一种:协商解决。

这种方式与题主的描述不太契合,仅做简单介绍。双方共有房产(不管何种共有方式),一方打算出售,如果对方愿意购买,是可以交易的。注意:这里指的是对方愿意购买,而不是第三人打算购买部分份额。因为房子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向第三人出售一部分份额,而且几乎没有人愿意购买只有一部分产权的房子。所以,不是办法的办法就是:与对方协商,看看能不能说动对方购买。说的动,出售给对方、拿钱;说不动,参考下述情况。

第二种:共同共有,或任何一方占有的份额均超过1/3。

房产登记的“共有情况”分为三种:单独所有(登记一个人名字)。共同共有(登记两个或以上人的名字,一般不会写明每个人的份额,默认每个人份额均等)。按份共有(登记两个人以上名字,标明每个人的份额多少,多数情况下份额不均等)。

如果登记的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房产无法处置,题主的钱拿不回来。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反过来可以这样理解:共同共有人就相当于房子的股东,决策模式是“一票否决制”——任何一个共同共有人不同意,此房均不可出售。此外,若按份共有情况下、任何一人的份额超过1/3,就意味着他人的份额不超过2/3。不超过2/3的按份共有人,依据上述法条,同样不可单独决定出售。

第三种:按份共有,题主份额超过2/3。

仍然依据上述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情况下,房屋能否出售,可以理解为“大股东说了算”——房产份额超过2/3以上的人,可以决定房产能否出售。如果题主份额超过2/3,且与对方并未作出诸如“双方均同意方可处分”之类的约定,则可以决定房产出售。注意:

对方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所得,要将对方对应份额的钱给到对方。出售过程比较繁琐。在对方坚持不同意出售、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需要走法院途径。

第四种:登记一方名字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判定上也五花八门。男女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为一人名字。按照最高院的有关解释: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上述解释中,“同居”一词用的很不严谨,与法律定义是冲突的,这里不细说)。

如果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会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此种情况下,参照上述第二种。如果恋爱期间没有共同生活:若登记在题主名下,题主可以出售。

若登记在对方名下,对方不同意出售,此房不可卖,但是题主是可以通过诉讼来拿到自己钱的——认定为赠与,也可以理解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分手,赠与条件失效,赠与的钱返还;认定为借款的结果相对简单:欠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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