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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合同有多少积分_上海居住证积分打分标准

房产百科 2023年12月23日 09:49 277 edukeys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租赁房屋合同有多少积分_上海居住证积分打分标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积分落户北京多少分才能落户
2.上海居住证积分打分标准

积分落户北京多少分才能落户

北京积分落户没有固定分值,要看排名高低,排名在达标名额中的即可落户。

一、近几年北京几分落户分值

2022北京积分落户分值:最低分:105.42;最高分:136.25;

2021北京积分落户分值:最低分:100.88;最高分:129.38;

2021北京积分落户达标人数:共6032人(申请人数共122852人)

2020北京积分落户分值:最低97.13分;最高124.17分;

2020北京积分落户达标人数:共6045人(申请人数共130111人)  

二、落户人员特点表现在三方面:

1、在京稳定工作时间较长。公示人员平均在京工作时间为16.7年,体现了积分落户申请人应长期在京稳定就业的要求。

2、年龄跨度较大,中青年占主体。公示人员年龄范围在33岁到58岁之间,96.6%在45岁以下,平均年龄40.8岁。

3、覆盖领域广。公示人员来自4434家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及文化产业工作人员占53.9%,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人员占36%,有力支撑了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三、申请北京积分落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北京积分落户的外地务工人员,需要有北京市居住证或房产,拥有产权住房的居住满1年,可累计1分,在京租赁房屋的,居住满1年,积0.5分。

2、申请北京积分落户的外地务工人员,年纪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申请人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男性申请人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申请人不满45周岁可加20分。

3、申请北京积分落户的外地务工人员,在北京是要有稳定的工作单位,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7年以上。

4、申请北京积分落户的外地务工人员,不能有犯罪记录,若有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记录,一条扣30分,有涉税违法行为,一条扣12分。

四、申请积分落户有哪些具体的积分指标?

1、合法稳定的就业;

2、合法稳定的住所;

3、教育背景指标;

4、就业地、居住地区域指标;

5、创新创业指标;

6、纳税指标;

7、年龄指标;

8、荣誉表彰指标;

9、守法记录指标。

五、申请积分落户需要哪些基本的资格条件?

1、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3、在京连续缴纳社保7年及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

六、教育背景的分数构成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

1、大学专科(含高职)学历,积10.5分;

2、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积15分;

3、研究生学历且具有硕士学位,积26分;

4、研究生学历且具有博士学历,积37分。

七、在京合法租赁的住所如何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途径主要有以下4种:

1、通过链家、我爱我家、自如成交的房屋租赁:由链家、我爱我家、自如等现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备案;

2、通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其他会员单位成交的房屋租赁:由中介行业协会服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备案;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建委北京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直接向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

4、通过“手拉手”自行成交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可以到各区房屋管理部门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服务窗口,或到中介行业协会指定的租赁备案便民服务点进行网上备案。

八、填报教育背景指标积分,申请人需要做哪些准备?

拟以留学取得的学历学位进行积分的,应登录“中国留学网”((网址暂不可见)cscse.edu(网址暂不可见))进行国(境)外留学学历学位认证,取得认证书;拟以国内学历学位进行积分的,请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暂不可见)chsi(网址暂不可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暂不可见)chinadegrees(网址暂不可见))查看本人学历学位备案信息是否与纸质证书一致,一致的提前获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码”和“学位证书电子备案编号”,以备填报使用。其中,“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码”有效期为180天,申请人需及时延长有效期,确保该验证码在申报审核前为有效状态。如果无法查看备案信息或备案信息与纸质证书不一致,应及时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在申报时填写认证报告编号。

如果申请人备案信息与纸质证书一致,但是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不一致,为确保准确积分,应在申报阶段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向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申报手册说明。

九、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第九条 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四条 资格条件解释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上海居住证积分打分标准

北京落户积分计算方式涉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九大指标,各指标综合计算是最后所得积分数,具体如下: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4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5年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法律依据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第十五条 积分指标解释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

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三)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职住区域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五)创新创业指标: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

(六)纳税指标:

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2.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不超过46周岁的,加16分;46周岁以上不超过47周岁的,加12分;47周岁以上不超过48周岁的,加8分;48周岁以上不超过49周岁的,加4分。49周岁以上不加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具体标准见附件4)

(九)守法记录指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法律主观:

一、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标准根据“积分制”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新上海人”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积分标准121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非沪籍子女教育:学前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有条件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可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高中阶段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考高中。二、怎么办理居住证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以自己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学籍档案或学生证、亲属户籍资料等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居住证办理条件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以自己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法律客观: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十条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标签: 积分 落户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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