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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贷_苏州园区公积金贷款政策

房产百科 2023年12月11日 09:52 302 edukeys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贷_苏州园区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苏州公积金6万多可以贷多少 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2.苏州园区公积金贷款政策
3.苏州纯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苏州公积金6万多可以贷多少 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苏州公积金6万多可以贷多少 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下文就随我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苏州公积金6万多想申请贷款的话,如果申请的是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达到45万或70万。如果申请的是第二套住房,那公积金贷款可以达到30万或者50万。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贷款咨询:贷款人先要了解清楚个人是否就有贷款资格,若符合贷款要求,则可以去银行领取贷款申请书:

 2、提出申请:可以先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

 3、公积金中心批准贷款:收到贷款申请后,公积金中心将批准用户的贷款申请;

 4、向房屋交易中心申请房屋交易手续:个人公积金贷款批准后,需向房屋交易中心申请房屋交易手续,主要包括纳税、房产过户等手续;等所有手续办理完成后向贷款资金转给售房公司;

 5、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发放贷款,贷款将发放到用户的个人账户,最后以委托支付的形式向商户发放资金。

苏州园区公积金贷款政策

_2022苏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苏州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可贷款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60万元,家庭额度从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从2022年4月21日正式开始实施。

尽管苏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提高了公积金住房贷款的额度,但是在实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实际上可以申请到的贷款额度是和用户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关的。苏州公积金提高贷款额度更多的是利好公积金账户余额比较高的用户,对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高的用户来说影响不大。

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之后,意味着用户顶格可贷额度增加,在购房的时候就可以有更加充足的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

(一)贷款额度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精装修金额、阁楼等价款)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首付款比例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四)可贷额度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四、贷款利率: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的,利率为2.6%;

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利率为3.1%。

二次申请公积金贷

贷款期限5年以下的,利率为3.025%;

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利率为3.57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苏州纯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调整乙类计划参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曾经参加甲类计划或原公积金A类计划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其他人员均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准。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期限,调整为十二个月以上。

二、甲类计划参保人员向园区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共同申请贷款的,按主借款人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保障计划的类型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和年限。

四、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上浮金额不超过3万。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最长年限维持不变。

六、本通知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并且于2013年5月15日前向园区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法律主观:

纯 公积金贷款 ,就是你 购房 时全部使用公积金贷款,而不使用 商业贷款 。当然,必须是你的公积金贷款足以支付你的房款,否则你就要么用现金支付房款不足部分,要么使用利率较高的商业房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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