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百科文章正文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怎么办理_北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怎么办

房产百科 2024年04月03日 09:45 90 edukeys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怎么办理_北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材料
2.北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怎么办
3.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
4.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怎么操作

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材料

公租房的居住,必须要求承租人是低收入人群,达到法定申请条件,并且有租赁期限的限制。如果原承租人死亡,是要变更承租人的。那么,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材料呢?

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北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怎么办

法律主观: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公租房变更办理条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 所需材料 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 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法律客观:

《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

1、北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

2、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包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在内的证明材料,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所有有权承租的承租人必须一起去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达成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书。

北京公有住房申请条件

在北京申请公有住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应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的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应当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应该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一个家庭也只能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在申请公有住房的时候,需要先审查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申请公有住房的政策,如果符合条件,就需要将申请资料进行递交,受理单位会查看资料是否齐全,然后给予受理,并且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申请之日的20个工作日期完成初审,然后交由市公租房管理局进行复审,在7日之内请会提出复审意见,对合格人员进行公示,申请人可以在信息网或申请网点进行查询。

公有住房一般指公房。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怎么操作

法律主观:

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公租房如何变更承租人。一般,各地对此会有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客观: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需要咨询出租人的意见,按实践,一般实际居住人有继续承租权利,不需要女儿的同意。

扩展资料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百度百科-承租人

标签: 承租人 变更 住房

房价信息网 备案号:鄂ICP备2022019915号 部分段落整理自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公益传播并无盈利性质,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QQ201690762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