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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违约交付怎么赔偿_房屋逾期未交付的违约金赔偿如何计算

房产百科 2024年03月27日 09:55 105 edukeys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商品房违约交付怎么赔偿_房屋逾期未交付的违约金赔偿如何计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赔偿标准
2.房屋逾期未交付的违约金赔偿如何计算
3.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交付延期开发商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房屋交付延期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房屋逾期未交付的违约金赔偿如何计算

法律主观:

未按时交房 违约金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第一、二款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 没有约定违约金 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 房地产评估 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第一、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违约金的支付一般情况以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三十,可以主张降低违约金的给付,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的百分三十,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三点:

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

2、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第二经过催告;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

3、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逾期交付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据该条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购房者因开发商逾期交房造成的实际损失,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损失请求裁判机关予以增加,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开发商也可抗辩请求裁判机关予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该约定,若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在开发商逾期交楼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并予以追偿。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否则,每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商办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是: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卖房的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3、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房子的价格在近年来的波动是很大的,所以很多人都会在最合适的价格阶段购买一套房产,但是也经常会因为考虑不周发生反悔的,但是在确定购房的时候又会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这时候如果反悔那么就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二、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4、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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